日前,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依法查获了一起涉嫌侵权“LV”商标案,某商场两商家因出售的50个女式手提包、79个钱包分别被罚款2870元、5000元。
芝罘区两商家侵权LV被查处
元旦前,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接到LV公司举报,称芝罘区某商场多家店铺销售带有其公司LV商标的侵权女式手提包及女式钱包。为此,LV公司还委托上海某代理公司前往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材料,并协助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事实情况。
收到投诉材料后,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立即协同举报人员赶赴现场,分头调查,最终,在该商场发现两家店铺销售假冒的侵权LV商标商品,包括女式手提包50个、钱包79个。经过相关专业鉴定后,证明被查商品确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向这两家店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以上违法商品依法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并开具了财务清单。
当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到局里接受询问,调查情况。翌日,当事人来到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相关的各项证据。
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局里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日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有效的陈述申辩期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除没收侵权商品上缴国库外,分别予以罚款2870元、5000元。
1月10日,两商家缴上罚款,此案处理完毕。
商标侵权将由工商部门重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昨天,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于科长告诉记者,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法》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进货渠道,拒绝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商品进入货架、流入市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水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