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4年7月13日,更生公司株式会社迈凯乐(以下简称“迈凯乐”)与本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等五方就迈凯乐持有的国贸大厦70%的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转让合同》,其中《转让合同》第8条约定:国贸大厦于本合同签署日起600天内,可按现在的使用方法和形态继续使用现在使用中的“迈凯乐”中文商号及墙体上的商号及标识,不使用迈凯乐的其他商号。如国贸大厦逾期继续使用上述商号和标识,迈凯乐有权要求国贸大厦禁止使用,且应按每天转让金的1%的金额向迈凯乐支付违约金。在不足600天时,本公司已将“迈凯乐”改为“麦凯乐”,将“MYCAL”改为“MYKAL”。该商号涉及本公司大连、青岛两地四个店铺。迈凯乐据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本公司及国贸大厦立即停止在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名称、商场内外、销售活动或有关的任何情况和场合以任何形式使用“迈凯乐”、“MYCAL”、“麦凯乐”、“MYKAL”及“マィカル”作为商标、商号、字号或标识;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国贸大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计算期间为2006年3月5日至被申请人达到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所述条件之日,计算方式为每天支付转让金1500万元人民币的1%,暂计至2006年9月30日为3150万元人民币;
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件仲裁费及申请人因本案争议支出的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仲裁过程中。
鉴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了改变后的“麦凯乐”、“MYKAL”商号,迈凯乐也据此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场、销售活动或有关的任何情况和场合以任何形式使用 “麦凯乐”及“MYKAL”作为商号、字号、标识,并不得使用任何其他与“迈凯乐”和“MYCAL”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字号、标识;
2、请求裁定本公司及青岛麦凯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争议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20万元。
目前,此案也正在审理之中。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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