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辞退经理被判赔13万 不服裁决再起诉
2000年5月,邓女士进入肯德基公司大兴黄村镇某餐厅任经理,之后又调到另一家餐厅任经理。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2008年5月,肯德基公司向邓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邓女士以肯德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中,肯德基公司称2007年7月,邓女士在工作中未及时追踪餐厅的存货管理,出现较大的产品差异,且不及时报备造成餐厅运营中断货,属于《员工手册》中的较重违纪行为,公司给予邓女士书面警告。2008年1月,公司又发现了邓女士的另一次违纪情况并找她面谈。这一次是在2007年4月,邓女士所在餐厅有3名接待员晋升,但因邓女士未及时录入人事变动信息,导致3名接待员未及时增加工资。肯德基公司认为邓女士已重复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将她辞退,合法有据。邓女士则称存货有差异属餐厅正常现象,另一起违纪情况责任并不在她。
仲裁委认为,肯德基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涉及严重违纪条款中,没有相关“因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未有“因一次受到书面警告,另一次面谈沟通记录”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肯德基公司与员工面谈沟通记录不能证明与《员工手册》中的“重复发生较重违纪行为”有直接和必然联系。肯德基公司以找邓女士面谈沟通,以此确定重复发生较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仲裁庭裁定肯德基公司一次性赔付邓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
肯德基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法院。前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仍旧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京华时报 记者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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