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稳虎:三问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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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稳虎
8月1日,商务部网站公开披露《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多年的呼吁,中国版“大店法”终于掀开了盖头。
面对零售市场出现的无序,《评估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政府行政理念和调控手段的进步。然而,笔者初步查看送审稿后,不由对这一办法产生疑虑。
其一,《评估办法》应不应“大小一起抓”?
为防止竞争过度,《评估办法》规定了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社区型购物中心和市区购物中心的商圈半径值。
应该讲,零售市场之所以出现恶性竞争,罪魁祸首是大型商业网点。由于其布局紊乱,既造成了同业竞争过度,浪费了社会资源,同时对周边小型零售业态产生冲击,给周边居民带来不便。
牵牛要牵牛鼻子。笔者认为,制定《评估办法》的目的是“抓大”,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所以没有必要对食杂店、便利店等小型零售业态的商圈进行限制。理由有三:一是这两种业态网点数量多,进行评估的操作性不强,很可能流于形式;二是两种业态网点的投入很小,对其他业态产生不了太大冲击,“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两种业态进入与退出的灵活性很强,完全可以由市场调控,如果进行行政干预,很可能适得其反。
从国外看,相关法规的适用对象主要指向“大店”。比如,法国《大型零售店铺立地法》主要针对销售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日本原有的《大规模零售店铺法》将1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统统列为管制目标。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其二,扼制“恶性竞争”会否殃及正当竞争?
《评估办法》规定,产生以下后果中的任一种,则零售业同业损害成立:一是顾客流失,二是销售额下降,三是经营环境恶化。同时,划定了具体指标。
众所周知,一家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虽然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但主要受内部经营因素的左右。就以顾客流失为例,新增网点虽然会造成客源分流,但这绝非顾客流失的主要原因。对零售企业来说,品种、质量、价格、服务、购物环境等,才是影响客流的主要因素。如果一概将顾客流失归罪于新增网点,很可能会造成企业竞争力不足,影响零售市场的整体发展。因此,笔者建议,《评估办法》有必要对这些关键指标进行细化,同时在操作时必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三,如何保证零售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
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零售业同业的一般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分别采取专家评分和采取听证会议认定两种方法。而且规定,实质性损害均为严重级。
对于一般性损害的评估,笔者相信专家的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所以没有太多异议。对于实质性损害采取听证会的办法,笔者倒是心存一丝担忧。一是对于效率为先的零售市场,采取听证会的办法不利于提高效率;二是为一己私利,现有投资商必然暗中“勾结”,利用听证会封杀竞争对手。可以想见,将听证制度引入市场活动,结果难免与初衷背道而驰。由于效率和公平的原因,日本就不得不废除了协商听证会制度。因此,为保证零售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笔者建议取消听证会办法,将评估权交给专家。
总之,面对零售市场出现的市场失灵,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有必要进行调控,但在调控的同时,如何失去市场的整体健康发展,还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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