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商场等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侵权
来源:
2021-07-28 15:39
联商快讯: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
其中《规定》明确,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违反法律法规使用人脸识别属侵权行为。
具体来看,《规定》第二条提到,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是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是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是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是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是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是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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