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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音像店叹“从良”不易

  信息时报

  发现盗版10年内不能从业的封杀令和行业门槛提高令不少店主表示要转行

  新规出台

  最近,文化部用“黑名单”制度禁止盗版经销者10年不得从事音像行业,广州也出台了关于“营业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音像店”一律停业的规定,并要促进广州的音像零售业向连锁经营发展。但是,在目前广州只有新华发行集团一家获得连锁牌照,而且尚不能以加盟形式发展连锁店。因此不少音像店的老板都忧心忡忡:自己继续经营吧,成本太高;加盟大音像店连锁又希望渺茫,既然“从良”不易,也只能改行了。

  政府严打击

  300张盗版就上黑名单

  根据“黑名单”制度,今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将首先核查“黑名单”。凡被“黑名单”锁定并在禁入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将不会批准其成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或在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也不会批准被禁入人员个人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广州市文化局的有关人士介绍说,在广州,有关政策是,只要发现音像零售店藏有盗版光碟超过300张以上,音像店就会被吊销牌照并被列入“黑名单”。而从今年5月开始,广州市文化局还开始对市内的音像市场采取一系列的整治行动,在行动中,共检查了经营点1000多个,清理无证及游动摊点300余个,破获非法窝点14个,查获盗版光碟600多万张,黄色淫秽碟103950张,对已经发现的200余家卖盗版的经营单位给予了警告。

  老板要“从良”

  被抓等于彻底出局

  有关人士指出,这项规定的严厉之处在于,一旦盗版销售者被列入了“黑名单”,就丧失了10年在音像行业获得市场份额的机会,在我国这样一个文化产品消费量迅速增长的市场,这无异于对盗版的经营者处以极刑。被查处的盗版销售者除了改行外,别无出路。这样的政策和整治力度,使不少音像店的老板们不得不相信政府的决心了。在广东音像城,一名音像店的老板对记者表示,这次除了整治力度不亚于以往外,被查到的人还要彻底出局。今年内,有两个在全省都做得很大的批发商就已经被吊销牌照,10年不得染指音像业,这在业内引起了很大震动。

  因此,目前不少音像店的经营者都在考虑是否要走“从良”的道路,但很快他们就发现,在新政策下,“从良”的门槛并不低。

  “从良”也不易

  要不扩店面要不就转行

  按照6月底广东省文化厅发布的通知规定,广州、深圳两市市区内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50平方米。在今年7月31日“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重新审核工作完成之前,经营面积未能达标的经营场所将不得不转行,不能再从事音像制品经营。

  在天河路的一家面积只有10来平方米的音像店,老板告诉记者,在新的标准下,他要继续做下去的话,就要把店面扩大好几倍,把附近的店铺也租下来,但这明显不可能,因此,他只能选择改行了。据了解,目前广州共有音像店1200多家,其中大部分在新标准下,都将难以通过“审批关”。

  另一方面,文化部门在今后的音像市场中,将着力发展连锁经营的模式,但对小经营者来讲,加盟也几乎希望渺茫。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已经开业并形成一定规模的连锁店共有新华书店发行集团、中国唱片集团以及广东邮政三家,但是在三家中,目前在广东已经获得连锁牌照的只有新华书店一家,而且按照规定,目前广州的“小型”音像店还不能以特许加盟的形式,加盟到三大音像连锁企业中。

  市民有疑虑

  希望发展连锁方便购买

  市民罗小姐表示,看到DVD越来越便宜,她刚刚买了一台,但是如果实行市场禁入制度,行业门槛又这么高的话,那么在一段时间内,可能出现街头的“走鬼”碟贩更加猖獗的情况,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有关政策,让市场迅速度过“真空期”。

  市民张先生说,看碟已经成为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他希望今后在广州不但能够买到质优便宜的正版碟,还能够增加音像店的覆盖率,起码市内各区都应该至少开设一家连锁音像店,方便市民买碟。对此他希望能够加快连锁店的发展速度,尽快形成成熟的市场和由规模效应产生的低廉价格。

  相关政策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

  文化厅规定:广州音像店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广东省文化厅最近发布了《关于转发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广州、深圳两市市区内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应低于50平方米,各地级市市区内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应低于40平方米,县城以及乡镇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场所的审批标准,由各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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