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首页
|
资讯中心
|
数据
|
专栏
|
专访
|
商业地产
|
会议
手机联商
联商微博
论坛首页
求助问答区
资料共享区
精华贴
|
骨贴
|
新帖
|
论坛公约
|
联商币兑换
|
联商站务
01百货店/Mall
02便利店
03超市
04专业店
05商业地产
当前位置:
联商论坛
-
资料共享区
-
综合
- 资料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11双
上传于 2007-03-26 09:40
下载次数
(0)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X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0
0
此资料没有附件可供下载
全部评论(3)
玉化十:
分享精神可嘉 顶 ( 2007-04-30 15:53 )
回复
第四十一个大盗:
太古老了! ( 2007-03-28 15:02 )
回复
冷介霜痕:
几百年的是了,才知道啊? ( 2007-03-26 21:45 )
回复
每被下载
10次
奖励
1个联商币
相关资料
下载量/好评
美学心得(第二百六十二集..
435/0
美学心得(第二百六十集)..
504/0
零售业务深陷困局,新CEO..
2280/0
跨境电商陷入清货潮?零售..
1995/0
千家门店齐做电商!沃尔玛..
1941/0
TikTok跨境电商,是不是伪..
2616/0
共享者
11双
的其他资料
基本计算公式及应用
32664/110
商品进货检查验收
4818/8
谈判的要求
6880/23
楼层(商场)业务经理岗位..
11509/6
[原创]关于绿色食品知识..
4238/7
[原创]中国拍卖业发展的..
2536/0
管理员:
X.W.
QQ:2774698110 电话:0571-87015503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
浙B2-20070104